“GUAN JING INTERNATIONAL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03395号“GUAN JING

    INTERNATIONAL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05号

       

      申请人:西安观景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03395号“GUAN JING INTERNATIONAL 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5484号“贯景GUANJING”商标、第7324685号“格锐英语GLORY ENGLIS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文化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英文“G”、“GUANJING INTERNATIONA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近,两商标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