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40301号“弗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78号

       

      申请人:三智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301号“弗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0543号“佛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和结构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韩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加媒体报道图片、申请商标信息、相关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弗蕾”与引证商标文字“佛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肥皂;香皂;口红;润唇膏;婴儿润肤油;身体用润肤霜;婴儿爽身粉;化妆品;美容面膜;婴儿香波;指甲油;化妆用防晒剂;洗发液;婴儿泡泡浴液;防晒乳液;文身贴片;儿童用化妆品;护手霜;室内清新用香薰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香;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