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07334号“六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74号

       

      申请人:陈菁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7334号“六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26330号“六丑 LIUCHOU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6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郝海量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