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17307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73号

       

      申请人:西安石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7307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4488号“condo 及图”商标、第30131865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7057905号“石榴网 WWW.SHILIUCY.CN 及图”商标、第30131863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30131864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30131866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20034257号“石榴集团”商标、的第17093834号“石榴铺子”商标、第7057904号“石榴产业网 WWW.SHILIUCY.COM 及图”商标、第23906279号“石榴资本”商标、第31616563号“石榴融媒”商标、第32898403号“石榴云”商标、第34378277号“石榴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二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三都含有主要识别文字“石榴”,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