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82490号“商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83号
申请人:江西和瑞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红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2490号“商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243号“商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过宽展期,应当被依法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商洲”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22212号“商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药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