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12737号“蓬纱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54号
申请人:深圳蓬纱服饰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麦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2737号“蓬纱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照片、合同、参加活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蓬纱馆”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