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559300号“真功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杰华
      (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国标)
      
      申请人因第10559300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8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以下主要证据(以打印件及复印件形式):1、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2、宣传页、设计费发票;3、报刊宣传页、广告费发票;4、名片制作费发票;5、产品、包装袋、说明书、合格证照片;6、产品包装箱、产品价格单、密封袋、包装盒、说明书、合格证定制费用发票、送货单;7、产品销售发票、出货单;8、产品检验报告;9、经销合同、价目表。
      我局将上述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其证据是虚构造假而来,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蒋维英于2012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变压器;电开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后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2019年4月20日第1644期《商标公告》。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注册人为梁国标(即原撤销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证据1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已授权佛山市景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已授权深圳科蒙科技有限公司贴牌生产真功夫品牌电子开关。证据2宣传页未显示时间,发票中为广告包装设计费,与宣传单项目内容不符,不能形成对应关系。证据5的照片未显示时间。证据4为商标名片制作费发票、证据6中产品的包装箱、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的送货单、发票等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7中被许可人为顾客,并非销售方,且其中供货方为深圳市川科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并非被许可人的贴牌加工企业,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8的检验报告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9中仅有经销合同和价目表,并无其他证据用于佐证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3为原被申请人在大照明报刊上刊登的广告页面及广告费发票,在并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进行广告宣传的前提下其产品是否实际进入公开的市场流通领域。
      综合原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