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紫元素 HEIZIYUANSU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83318号“黑紫元素 HEIZIYUANSU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49号

       

      申请人: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3318号“黑紫元素 HEIZIYUANSU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7930号“黑元素”商标、第7757931号“黑元素”商标、第7757932号“黑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在销售区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黑紫元素”,指定使用在豆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
      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设计理念,且具有显著特征,从文字解释含义上,很难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应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黑紫元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黑元素”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酸乳;米浆;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制饮料;蛋白质牛奶;食用果冻;乳酒(奶饮料);酸奶;牛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冻;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黑紫元素”,指定使用在“豆奶;酸乳;米浆”等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