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868270号“半斤八两小郡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95号
申请人:迟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8270号“半斤八两小郡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3061号“半斤捌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半斤八两小郡肝”指定使用在“调味料”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重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半斤八两小郡肝”使用在“调味料”等全部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