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979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37号 - 申请人:北京金色农庄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97985号“大农庄园 DANONGFARM

    Large 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37号

       

      申请人:北京金色农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7985号“大农庄园 DANONGFARM Large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2124号“大农 DA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3973号“農荘園 LOON J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08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76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52856A号“好农源 HAON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13488635号“亲亲草原 QINQIN Gras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及关联公司财务报表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农庄园”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农”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農荘園”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六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肉;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鱼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木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