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庄园 DANONGFARM Large 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04636号“大农庄园 DANONGFARM

    Large 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36号

       

      申请人:北京金色农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4636号“大农庄园 DANONGFARM Large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201号“大農荘 WONDER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8503号“大農荘WONDER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93100号“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66628号“大农 DA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979422号“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49947号“大农庄 Great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522944号“大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741395号“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23125号“态禾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13488691号“亲亲草原 QINQIN Gras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及关联公司财务报表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农庄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大農荘”、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农”及引证商标六、七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农庄”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谷类制品;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茶;面粉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