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30309号“GUI BIN JIE DAI J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17号
申请人:贵州太琼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0309号“GUI BIN JIE DAI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缺乏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UI BIN JIE DAI JIU”,易被中国消费者识别为汉字“贵宾接待酒”的对应拼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行业内常用描述性词汇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