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907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60号 - 申请人:汪勇辰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907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60号

       

      申请人:汪勇辰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0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4849号“佰熙熙烤鸭店”商标、第14007554号“熙熙”商标、第30625408号“熙寿司料理”商标、第13462019号“熙品轩”商标、第24113189号“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由图形构成,但仍易识别未中文“熙”,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