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拍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045632号“代拍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89号

       

      申请人:上海红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5632号“代拍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8794号“E代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具有一定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代拍”文字,含义可理解为代理拍卖,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服务、在线拍卖等服务仅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其获得合法性注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