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727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19号 - 申请人:合肥智荣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727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19号

       

      申请人:合肥智荣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214号“e元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5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理念、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税务申报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税款准备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