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9118865号“FACEB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14号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18865号“FACE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6451号“脸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3368号“Face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均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现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