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9712272号“优购”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13号
申请人: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优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96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为国内知名鞋品、服饰类企业,原异议人旗下“优购网”为中国领先的鞋品、服饰类优质时尚商品网络购销平台,“优购”商标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名下的第9663229号“优购 YOU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二、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申请人抢先注册了大量他人在先使用、有潜在价值的商标,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已经核准注册的第7907440号“优购物”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先权利,其申请日期早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二、申请人是合法经营的公司,在从事电视购物业务的同时,也从事网络销售多年,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并使用“优购”商标,并在先注册了第7907440号“优购物”商标,被异议商标“优购”和“优购物”商标具有延续性。三、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模仿。且原异议人多次在网络上借用申请人申请的“优购物”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对此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四、申请人的字号为“优购”,该字号为公司的精髓,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完全一致。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没有商标专用权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单、办公环境照片、公证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优购”,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9663229号“优购 YOUGO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亦包含上述服务,两商标中文部分相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9712272号“优购”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第7907440号“优购物”商标的在先专用权。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四、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使用及大量的宣传与推广,被异议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优购”、“优购物”商标使用证据;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部分供销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捐款发票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申请人虽拥有第7907440号“优购物”商标的在先所有权,但“优购物”商标与“优购”商标在发音、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申请人取得“优购物”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优购”予以核准注册的法律依据。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者并存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和误购。三、申请人提供了大量有关“优购物”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不能认定为是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综上,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1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第二,首先,本案中,原异议人未明确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原异议人的“优购 YOUGOU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类似服务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及本案所提交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