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a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40069号“Baba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63号

       

      申请人:河北小贵族童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0069号“Baba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0157994号“巴巴鲁 babalo”商标、第9640778号“巴巴多 BaBaDo”商标、第18349249号“BABAO”商标、第29425431号“babawo及图”商标、第7624711号“BYB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仅有个别字母存在差异,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