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10422号“轻の补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24号
申请人:云南纳奇森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0422号“轻の补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特征,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轻の补给”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