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卫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95773号“诚卫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24号

       

      申请人:山东诚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5773号“诚卫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7427A号、第13816779号、第28641613号、第33199173号、第31777820号、第16088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电线识别线、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电线识别线、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