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V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9237200号“HRV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弈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37200号“HR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81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8月31日至2018年0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和市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未使用过此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账单、汇丰银行入账通知、收据、实物图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人对两份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外文证据没有中文翻译应视为未提交,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复审商标的异议申请书及异议裁定书、词条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上。
      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手绣、机绣图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5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使用商品为全棉平纹印花布、蕾丝花边织物等,而非本案复审商品“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且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盖章戳,销售合同和账单部分无中文翻译,部分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收据亦未在指定期间,实物图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