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826H号“S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19号

       

      申请人:SEMA LIZENZ-UND BETEILIGUNG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826H号“S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1863号“S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在“闪光信号灯;电话机套;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计量仪表;集成电路;半导体;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第34713619号“SE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在“遥控装置”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已存储、可下载),尤指CAD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RM客户关系管理软件以及ERP企业资源规划软件ERP领域的,上述涉及木结构、楼梯结构、板材成形和金属加工、木工、工匠、立面建筑者、细木工匠和高档家具木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