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818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17号
申请人:博明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8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0212号“Ci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76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