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130号“rami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93号
申请人:HOPPMANN INTERNATIONAL B.V.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130号“ra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和功能产生误认,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研社实用英汉词典”及“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查询页面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ramix”可译为莱米克斯高氧化镁打结耐火材料,指定使用在软件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