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336066号“抖音iD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47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6066号“抖音iD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6124号商标、第10595371号商标、第5095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iDOU”,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