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80102号“48H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88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102号“48H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1439号第35类商标、第3321643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92693号第35类商标、国际注册第1389017号第35类商标、第15585154号商标、第9297169号商标、第274099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识别意义,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HRS”,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48Hrs”译为“48小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时间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