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874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29号 -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874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29号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7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0962号、第10121775号、第119269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企业官网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减压器(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变压器、测量仪器、调光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