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翻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74512号“面对面翻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1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4512号“面对面翻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58837号“面对面”商标、第23178500号“面对面face to face”商标、第24701366A号“面对面”商标、第22880095号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四五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