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995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77号
申请人:欧诺利亚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6039号商标、第191961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