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922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59号 -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92249号“哔哩bi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59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249号“哔哩b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630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第5533352号“碧膚麗歐BIFULIO Bif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已注册有第16038438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第19068422号“bilibili”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哔哩”、“bili”的百度、搜狗搜索结果;申请人第16038438号、第19068422号商标的注册情况;相关裁定书;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香料、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哔哩bili”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哔哩哔哩bilibili”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