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884171号“居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08号

       

      申请人:北京市居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山东居欢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884171号“居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231号、第265007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五)均为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6558号、第12685398号、第237414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无效宣告,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三、申请人对“居欢”商标的汉字组合享有著作权。四、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五、申请人“居欢”商标具有驰名性,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综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刊、发票、活动照片等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为共有商标,由北京市居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居欢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五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居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均予以维持,上述裁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并于201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1可知,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与申请商标两申请人不完全相同,故仍然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居欢”与引证商标一、三“居欢”,引证商标二、四、五显著识别文字“居欢”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油漆、非金属折门、非金属软管、水泥、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