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58171号“红小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19号
申请人: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171号“红小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对“红小脆”商标投入了巨大的成本,“红小脆”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统计证明、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合同、付款证明、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6262号“小红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红小脆”与引证商标文字“小红脆”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