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10426号“音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24号
申请人:怡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0426号“音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369708号“音熊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有603件商标,其完全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音熊”商标“私人陪练软件”介绍、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网络检索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