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52074号“达利客DAL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46号
申请人:北京中拓宏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2074号“达利客DAL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173834号“客利达”商标、第14983032号“达利客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达利客”商标已经在30商品上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