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TECHN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651482号“ECOTECHNIC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国特雷克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nap-On Climate Solutions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51482号“ECOTECHN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986号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在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请求将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ECOTECHNICS ECOTECHNICS S.P.A.”百度搜索结果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及中文译文;2、授权书;3、被申请人与施耐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业务账单;4、复审商标原注册人ECOTECHNICS S.P.A.相关业务账单;5、展会网宣传手册;6、产品照片、产品欧共体安全合格标志;7、展位费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第7类机器和机床、木材和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止。该商标经核准由原注册人ECOTECHNICS S.P.A.转让至Snap-On Climate Solutions S.r.l.,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证据3未体现商品中文信息;证据4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7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中的产品照片均为自行制作,且部分照片未体现商品中文信息及形成时间,产品欧共体安全合格标志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