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鲸HLA JEANS TRENDY SPORTSWEAR YOUNG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7542号“黑鲸HLA JEANS TRENDY

    SPORTSWEAR YOUNG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7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7542号“黑鲸HLA JEANS TRENDY SPORTSWEAR YOUNG LIFE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62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正转让至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上海涵碧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