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60884号“DOLLKISS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45号
申请人:李锡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884号“DOLLKISS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0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36617151号“2/8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十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157号“LAB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3107号“朗仕LAB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61921号“汉诺金实验室HANK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77826号“LAB.PAL ZILE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77858号“MATSU KIYO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634817号“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02953号“朗仕LAB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36451567号“LAB SQUARE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