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11355号“康诺一号KONALD 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8号
申请人:厦门台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1355号“康诺一号KONALD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9391号“康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3503号“康诺KANGN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4383357号“江苏康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康诺科技 JIANG SU KANGNUO AGRICUL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2594号“KONALD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4433025号“KONALD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3、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并未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康诺”,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冰糕、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