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66827号“哈药六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51号
申请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6827号“哈药六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8659号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265、14419613、21755685、21192804、34733614号商标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