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615号“达丽优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51号
申请人:奥姆美思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615号“达丽优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0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人已对其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相关商标的权利稳定后再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