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376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54号 - 申请人:中山市红喜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37674号“秦 老秦人LAOQIN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54号

       

      申请人:中山市红喜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7674号“秦 老秦人LAOQI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6990号“老秦人及图”商标、第25277756号“老秦人”商标、第31197041号“老秦人”商标、第1591683号“秦及图”商标、第10943344号“秦及图”商标、第7743163号“老秦人及图”商标、第31193677号“老秦人凉皮”商标、第31196649号“秦老人”商标、第31195981号“老秦人面馆”商标、第18863770号“老秦人家及图”商标、第31195980号“老秦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明显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