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288318号“i'mONEderfu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84号
申请人:捷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88318号“i'mONEderf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JAYJUN”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含有“ONE”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mONEderful”完整包含引证商标“ONE”,且申请商标中“ONE”视觉效果相对突出,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