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老秦人LAOQIN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42447号“秦 老秦人LAOQIN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58号

       

      申请人:中山市红喜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2447号“秦 老秦人LAOQI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3106号“老秦人”商标、第31684424号“老秦人”商标、第33144991号“秦及图”商标、第13536576号“秦 秦巴天府及图”商标、第32545424号“老秦人”商标、第33099172号“秦 秦皇娇耳及图”商标、第7559470号“秦 大秦川及图”商标、第21590046号“秦薯坊及图”商标、第7480282号“塘风秦及图”商标、第30245409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十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外的面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咖啡、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外的面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