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182787号“冯立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95号

       

      申请人:北京厚德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2787号“冯立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5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85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艳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