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822024号“Anjer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顾从敏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明雯
申请人因第11822024号“Anjer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83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无形资产,获准注册后,该商标被持续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并没有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为光盘):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证书、转让证明及许可协议;
3、申请人与关联企业关系及许可协议;
4、实物照片、检测报告、对外销售授权、销售记录、报关单等;
5、广告宣传材料等;
6、获奖情况;
7、申请人所做证据保全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占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在第3类洗面奶、口红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7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顾从敏,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3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Rayanskin International co.,Itd为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且申请人为深圳纵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实物照片、检测报告、对外销售授权、销售记录、报关单等,其中深圳纵泰公司的检测报告、销售记录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有效的形成时间,且其显示的面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洗澡用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假睫毛;眉毛化妆品;香水;化妆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证据5为广告宣传材料,其中湖南卫视与深圳纵泰公司的广告合同、收据及广告视频,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有效形成时间。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获奖情况及其他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