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93451号“年份原浆古16盒”(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91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3451号“年份原浆古16盒”(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989、17782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正面标有“年份原浆”等显著性识别内容,整体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打品牌“古井、古井贡酒”等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年份原浆”及图形等构成,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用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