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87289号“壹群公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95号
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壹群公益发展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7289号“壹群公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和公众识别性,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获得了一定的荣誉,符合注册条件。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主体资质证明资料、宣传资料、荣誉资料、活动图片、相关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语搭配,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了一定的使用,且获得了一定的荣誉,经过使用也使得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故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