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映红 SANinH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104440号“相映红 SANinH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东尼奥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4440号“相映红 SANinH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2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安东尼奥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1104440号第3类“相映红 SANINHON”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申请复审商标以来,一直在长期、大量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请求撤销撤三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授权书;
      3、商品使用发票;
      4、商品销售发票;
      5、许可备案申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有过真实、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化妆品等产品的包装;
      8、相关产品在食品药品局备案文件;
      9、产品质检报告;
      10、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是否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2、10均为申请人许可授权广州至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许可授权书,但单纯的商标使用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4发票中所显示的销售方非本案申请人或其被授权人,申请人也未提交与发票中该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故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证据5商标许可备案申请、证据6营业执照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7产品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8仅能证明被授权人具有生产面膜、睫毛修护液产品的资质;证据9产品检验报告虽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将相映红品牌面膜进行生产及质量检测,尚无其他合同、发票等证明力相对较强的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商业流通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在“洗发液”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