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山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70760号“万里山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73号

       

      申请人:洪派派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0760号“万里山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41128号“万里山”商标、第14306197号“万里河及图”商标、第12279112号“万里河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文字“万里山河”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万里山”、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万里河”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植物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