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50089号“孔府之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14号
申请人:曲阜市孔府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0089号“孔府之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795号“孔府 Confucius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4772号“孔府布鞋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24774号“孔府老布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孔府之衣”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孔府”、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孔府布鞋莊”、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孔府老布鞋”均含有相同的“孔府”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